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法定义务,不因夫妻关系变化而受到影响。当父爱已经缺失,作为父亲的责任是否可以缺位?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夫妻之间发生争吵,丈夫离家出走四年杳无音信,妻子只能独自承担抚养女儿的重担。现妻子在离婚诉讼中要求丈夫支付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法院该如何处理?
宁女士与崔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相恋、结为夫妻,婚后育有一女。两人婚后感情不和,2021年4月的某一天,两人再次发生争执,崔先生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可令宁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一走便是四年未归。
四年期间,宁女士独自抚养照料女儿,崔先生既未回家,亦未联系妻女,更未对家庭履行任何责任。女儿经常询问宁女士:“爸爸去哪了?”宁女士只能强忍悲伤,一边安抚女儿,一边试图寻找崔先生下落。
后经公安机关查询,崔先生离家后前往上海市宝山区务工,宁女士将崔先生诉至宝山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要求崔先生支付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8万余元。
宝山法院审理后向宁女士释明,抚养费是由子女向未尽到抚养义务的父母进行主张的,而不是由夫妻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因此,宁女士的主体并不适格。宁女士经释明后当庭变更诉请为主张离婚经济补偿。
经查,双方自2021年4月起分居至今,且再无共同生活的意向,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分居期间,宁女士为抚养孩子、照顾家庭付出了较多心血,而崔先生并未履行相关义务,崔先生理应向宁女士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
据此,上海宝山法院在综合考量双方分居时长、各自对家庭贡献以及收入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判令由崔先生向宁女士补偿5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案件现已生效。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一、分居期间抚养费用在主体适格的情形下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相关规定,在父母不履行抚养费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享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此主张抚养费的主体是子女一方。
司法实务中,抚养子女一方往往在离婚纠纷中,要求法院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做出处理,也要求另一方对分居期间所发生的子女抚养费给予补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三批)——婚姻家庭专题”对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时是否可以向另外一方主张分居期间子女的抚养费问题进行了解答。该解答再次明确了子女一方系抚养费的请求权主体,同时在程序上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对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处理,即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离婚,同时以子女的名义(作为法定代理人)向对方主张分居期间的抚养费。虽然离婚纠纷和抚养费纠纷分属两个不同案由,当事人也存在差别,但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分居期间的抚养费,能够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子女后续另行起诉的诉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该案中,宁女士根据法庭的释明变更诉请主张为离婚经济补偿。倘若宁女士以女儿法定代理人的名义在离婚诉讼中向崔先生主张抚养费,法院也应当一并处理。
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受夫妻关系影响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法定的、无条件的、强制性的义务,不受夫妻关系的任何影响。无论婚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后,无论是共同生活还是分居期间,都不能免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现实中,夫妻未离婚但分居的情况并不少见。分居期间,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自己使用的那部分财产,婚生子女跟随一方生活,但另一方对未成年子女仍应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
三、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计算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虽然抚养费是给未成年子女的,但夫妻双方分居期间,夫妻财产实际上处于分割状态,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自己使用的那部分财产。婚生子女跟随一方生活现货配资最新消息,抚养子女一方往往独立承担了子女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无疑加重了其义务,另一方对分居期间所发生的子女抚养费给予补偿。审判实践中,法院会在综合以下因素的基础上确定补偿的最终给付金额:(1)夫妻分居期间,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2)夫妻分居时间的长短;(3)夫妻分居期间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4)怠于履行方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5)实际产生的抚养费数额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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